2018-04-11 47738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Jilin,縮寫為IAJ。
第二條 協會是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以下簡稱“吉林銀保監局”)審查同意并在吉林省民政廳(以下簡稱“民政廳”)登記注冊的吉林省保險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的能力。
第四條 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強化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是協會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協會在發展中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吉林銀保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住所在吉林省長春市。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七條 協會支持設立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協會黨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變更、撤并或注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協會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符合條件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協會管理層。協會支持黨組織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對重要業務活動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 協會黨組織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 組織黨員群眾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教育引導黨員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引導監督協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二)團結凝聚群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導黨員群眾增強政治認同, 關心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匯聚推進改革發展的正能量。
(三)推動事業發展。激發協會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 幫助協會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 參與重大問題決策, 引導和支持協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四)建設先進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協會文化建設, 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 營造積極向上的文化氛圍, 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 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倡導“忠誠履職、為民服務、廉潔從業、依法合規”的清廉金融文化理念,傳承中華優秀廉潔文化,結合行業特點,依托現有資源創新清廉金融企業文化,推動廉潔金融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五)服務人才成長。關心關愛人才, 主動幫助引導,不斷提高協會從業人員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支持和保障各類人才干事創業。
(六)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組織設置, 健全工作機制, 嚴格執行組織生活各項制度, 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 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第十條 協會黨組織參與決策下列重大事項:
(一)協會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協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協會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工作決策實施。
(四)協會的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
(五)協會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黨務工作者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六)協會在重大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等涉及社會組織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協會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八)其他應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協會黨組織應建立健全定期議黨和專題議黨、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年度黨建工作等制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主題黨日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按期進行換屆,選好配強黨組織書記,加強黨員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創新開展黨組織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二條 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三章 職責范圍
第十三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ㄒ唬┩苿訒T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ǘ┙M織制定行業標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地方性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范、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
?。ㄈ┓e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ㄋ模╅_展會員自律管理。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
?。ㄎ澹┢渌c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ㄒ唬﹨⑴c決策論證。代表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
?。ǘ┚S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ㄈ┚S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ㄋ模┩七M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ㄎ澹┙邮芎娃k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
?。┢渌c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ㄒ唬┲鲃娱_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ǘ﹨f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
(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ㄋ模┙M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ㄎ澹┢渌c行業協調有關的事項。
第十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
?。ㄒ唬┙T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準,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等信息技術服務;
(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
(三)組織參加國內外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省外先進技術和經驗;
?。ㄋ模┢渌c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
第十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
?。ㄒ唬┱闲麄髻Y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ǘ┙M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ㄈ╆P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
第四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 籍
第十八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吉林省設立的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依照《保險法》、原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在吉林省內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協會,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依法設立并經保險監管部門許可從事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中介服務集團等保險中介服務機構,可在成立后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依法從事與保險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會審查后頒發會員證書,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代表發生變更后,應在一個月內向協會書面報告,履行變更手續。繼任會員代表可接任該會員在協會理事會或監事會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
(一)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與協會活動的,按本條第二款執行;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協會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監督協會決議執行情況;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自律公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要求交納的其它費用;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ǘ┻x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
(六)討論通過會費收取的原則和具體辦法;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吉林銀保監局和民政廳批準同意,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四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ㄒ唬┗I備召開會員大會;
?。ǘ﹫绦袝T大會的決議;
?。ㄈ┫驎T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贫▋炔抗芾碇贫?;
?。ㄆ撸┡鷾蕝f會年度工作計劃;
?。ò耍┡鷾蕝f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九)研究提出會費收取的原則和具體辦法,并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十)執行吉林銀保監局授權或委托的各項工作;
?。ㄊ唬徸h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并書面授權專人代理行使理事職責參加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不得兼任理事會成員。監事會任期四年。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誠實守信,具有豐富的保險業實踐經驗;
(四)支持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執行情況,并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及協會秘書處工作,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程序;
(三)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重大決策、大額支出等重要事項;
(五)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六)列席理事會會議;
(七)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應由監事會負責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是協會財務工作主要負責人,對協會財務管理工作負第一責任。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吉林銀保監局審查同意后,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民政廳核準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研究本省保險業發展和協會建設的重大事項;
(二)召集理事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組織完成相關部門授權委托辦理的工作事項;
(四)簽發秘書處文件。
第四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愛協會工作,在保險業具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符合民政廳關于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的基本條件;
(四)在本領域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具有管理經驗;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吉林銀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
第五節 監事長
第四十五條 協會設監事長一名。
第四十六條 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熱愛協會工作;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第六節 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為保證專業領域發展,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接受協會的統一領導。會員單位可以根據性質或需要,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
第四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廢止業務范圍的自律性規則及實施細則、服務標準、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應由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但須經專業委員會技術審定的事項;
(三)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制定相關重大活動計劃;
(四)開展其他與行業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章程及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的辦法收取會員會費和其他活動經費。
經理事會批準,協會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會員歡迎、社會認可的非營利性有償服務和市場運作,其全部收入用于協會自身建設和會員服務。
第五十一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吉林省銀行業保險業社團組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開展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不得被任何單位、個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廳和吉林銀保監局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和規范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行業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吉林銀保監局審查同意,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吉林銀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吉林銀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協會經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吉林銀保監局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