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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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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保險中介專委會)的管理,保障其科學、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以服務保險中介行業為宗旨,助力保險中介機構科學發展,遵循規范、健康、協調、促進的原則,開展保險中介機構與監管、行業對接建設,努力構建務實高效的保險中介機構服務平臺。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我省保險中介相關業務的地方性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起草、修訂吉林省保險中介業務相關的自律公約,堅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約和服務規范的貫徹落實,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二)代表行業組織會員公司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影響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的事宜進行協商、研究、提出維權建議。
(三)根據會員需求,為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四)建立行業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行業溝通交流,樹立行業中介公司的整體形象。
(五)貫徹落實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六)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制定相關重大活動計劃。
(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五條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吸納部分法人、省分保險中介機構成為保險中介專委會委員。
第六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保險中介專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險中介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保險中介專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保險中介專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保險中介專委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保險中介專委會工作,積極參加保險中介專委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各委員由保險中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調整人員,應由原單位盡快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告至省協會。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九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全體大會會議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四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和常務副主任委員。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二)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名或民主推選,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保險中介專委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保險中介專委會會議。
第十六條 保險中介專委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專委會;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保險中介專委會制定并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