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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
2018-04-09 17306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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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信息化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信息化專委會)的管理,保障其科學、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信息化專委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信息化專委會以服務會員單位、服務監管部門、服務保險從業人員、服務保險消費者為宗旨,以助力行業科學發展為目標,遵循實效、準確、規范、前瞻的原則,開展行業信息化建設,努力構建務實高效的行業信息化平臺。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信息化專委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實施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
(二)制定行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標準和規范。
(三) 確定信息化建設的重點項目和實施方案。
(四) 指導信息化平臺建設管理、協調和監督。
(五) 協助相關用戶開展信息化工作。
(六)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五條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所有會員單位均自動成為信息化專委會委員;非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在經信息化專委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參與信息化專委會工作。
第六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信息化專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信息化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信息化專業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信息化專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信息化專委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信息化專委會工作,積極參加信息化專委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信息化專委會各委員應推薦該公司一名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總經理職級或以上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九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信息化專委會工作;
(二)在信息化建設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較好聲譽;
(三)委員應為副總經理職級或以上成員擔任;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調整人員,應由原單位盡快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告至省協會。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條 信息化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會議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五條 信息化專委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和常務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二)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名或民主推選,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信息化專委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信息化專委會會議。
第十七條 信息化專委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專委會;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信息化專委會制定并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