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委員會
2018-04-09 15818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
四平市保險行業協會, 通化市保險行業協會
吉林市保險行業協會
延邊保險行業協會
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
遼源市保險行業協會
松原市保險行業協會
白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稱省協會)省市聯動共建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證科學有序開展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稱《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委員會依照《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的宗旨是:通過開展聯動共建,加強省、市(州)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稱協會)內部建設,促進學習交流,提升協會整體管理水平,推動我省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委員會在“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的基礎上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協調統一原則。協會聯動共建工作要以統一步調、統一標準為原則,主要研究建立協會職能作用的發揮和內部建設等方面的聯動共建機制,實現協會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相對獨立原則。各協會作為獨立社團法人的社團組織,在實施全省自律公約和相關制度規范時,可在獨立決策和自主辦會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市場實際和會員需求,在不降低標準的前提下,做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進一步細化和創新。
(三)務實高效原則。通過科學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制度規范,建立和完善協會建設體系,有效提升綜合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內部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制度規范;推進各項改革舉措和自身建設等工作;
(二)與政府相關部門研究涉及協會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營造有利外的部環境;
(三)通過開展聯動共建,充分有效發揮協會“自律、維權、服務、交流、宣傳”職能作用。
(四)研究創新工作,總結先進經驗和做法,在協會組織推廣;
(五)、吉林保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六條 省保協會及各市(州)協會為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委會員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委員會各委員的主要領導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條 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經主任委員或三名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大會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五條 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會民主選舉產生,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委員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委員會會議。
第十七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二)、督促檢查委員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組織制定委員會相關制度規章,報全體大會審議;
(四)、組織協調委員單位開展工作;
(五)、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委員會制定并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