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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
2018-04-09 1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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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的管理,保障其科學、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改善保險業的經營環境,促進保險業的穩健運行,實現吉林省保險業和會員單位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交流、維權”。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代表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相關建議;
(二)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
(四)推進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
(五)統籌會員單位反保險欺詐活動,推進保險業誠信機制建設;
(六)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
(七)貫徹落實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八)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六條 根據各會員單位業務范疇不同,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劃分為壽險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和財險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
協會所有會員單位均自動成為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委員;非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在經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參與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
第七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各委員應推薦該公司一名分管法律或投訴工作的副總經理以上職級領導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
(二)在法律維權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較好聲譽;
(三)委員應為副總經理職級或以上成員擔任;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調整人員,應由原單位盡快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告至協會。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一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五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壽險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和財險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二)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名或民主推選,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八條 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工作;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法律維權事務委員會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