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委員會
2018-04-09 1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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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宣傳專業委員會的管理,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普及保險知識,樹立保險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強宣傳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創造性,不斷推進行業宣傳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宣傳專業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宣傳專業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促進交流,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ǘ┙M織落實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
(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
(六)貫徹落實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四條 協會所有會員單位均自動成為宣傳專業委員會委員;非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在經宣傳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參與宣傳專業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宣傳專業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宣傳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宣傳專業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宣傳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宣傳專業委員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宣傳專業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宣傳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宣傳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應推薦該公司一名分管宣傳工作的副總經理以上職級領導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八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宣傳專業委員會工作;
(二)在宣傳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較好聲譽;
(三)委員應為副總經理職級或以上成員擔任;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調整人員,應由原單位盡快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告至協會。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九條宣傳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全體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四條宣傳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五條 主任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二)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名或民主推選,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宣傳專業委員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宣傳專業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宣傳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宣傳專業委員會工作;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程由宣傳專業委員會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