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委員會
2018-04-09 18454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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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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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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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財險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財險專委會)的管理,有效地調動和組織會員單位開展各項業務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財險專委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財險專委會的宗旨是:通過各公司主要負責人之間互動和密切交流,進一步規范我省財險領域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我省財險公司和廣大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制度建設與完善,通過整合行業信息領域資源,提升行業服務管理水平,促進行業和諧健康發展。
第四條 財險專委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財險專委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我省財險相關業務的地方性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起草、修訂吉林省財險業務相關的自律公約,堅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約和服務規范的貫徹落實,維護財險市場秩序。
(二)代表行業組織會員公司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影響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的事宜進行協商、研究、提出維權建議。
(三)根據會員需求,為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四)建立行業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行業溝通交流,積極宣傳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成果,弘揚保險誠信,樹立財險行業的整體形象。
(五)貫徹落實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六)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制定相關重大活動計劃。
(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六條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所有財險會員單位均自動成為財險專委會委員;非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在經財險專委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參與財險專委會工作。
第七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財險專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財險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財險專委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財險專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財險專委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財險專委會工作,積極參加財險專委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財險專委會各委員應由公司總經理或負責人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財險專委會工作;
(二)在財險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較好聲譽;
(三)委員應為公司總經理職級擔任;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備至財險專委會辦公室。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一條 財險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五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 財險專委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委員會或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財險專委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財險專委會會議。
第十八條 財險專委會主任委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專委會工作;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財險專委會制定并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