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委員會
2022-02-25 4398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無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航安盟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農險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險專委會)的管理,保障其科學、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農險專委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農險專委會的宗旨是:協調推動我省農險領域服務工作科學規范,維護會員公司和廣大農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農業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險專委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務實高效”。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農險專委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我省農險領域相關業務的地方性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起草、修訂吉林省農險領域相關的自律公約,維護市場秩序。
(二)代表行業組織會員公司強化農險宣傳,有效推動政策落地。
(三)建立農險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行業溝通交流。
(四)貫徹落實吉林銀保監局、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安排。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六條 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所有具備政策性農險經營資質的財險會員單位均自動成為農險專委會委員,其他財險會員單位可申請成為農險專委會委員;非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在經農險專委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參與農險專委會工作。
第七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農險專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農險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農險專業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農險專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農險專委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農險專委會工作,積極參加農險專委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農險專委會各委員應推薦本公司一名分管農險工作的管理人員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農險專委會工作;
(二)熟悉農險領域工作,具有較好聲譽;
(三)應為副總經理職級或以上成員擔任;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備至協會。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一條 農險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主任委員、三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大會。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五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 農險專委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委員會或農險專委會委員單位提名,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報告吉林保銀監局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農險專委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農險專委會會議。
第十八條 農險專委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三)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農險專委會制定并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