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專業委員會 >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壽險)
專業委員會
2022-02-24 4161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無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富德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英大泰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大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中郵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建信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的管理,保障其科學、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協會章程和本規程,加強行業反保險欺詐制度建設與完善,通過整合行業資源,強化行業抗風險能力,有效識別并積極主動防范化解欺詐風險,構建反保險欺詐生態圈,推動各環節深入開展行業合作,維護保險行業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樹立保險行業誠信經營的良好形象,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協同高效”。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健全反保險欺詐組織體系。指導會員公司建立多層級的反保險欺詐組織機構,形成組織嚴密、分工明確的反保險欺組織體系;
(二)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加強反保險欺詐案件和風險信息披露。收集、整理、分析各類欺詐案件數據,并根據情況及時發布典型欺詐案例和風險信息;
(四)落實吉林省保險業大數據反欺詐工作。加強行業信息共享,促進各會員公司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欺詐風險信息;
(五)推動反保險欺詐生態合作機制落地。群策群力,會商反保險欺詐生態合作機制建設的關鍵環節及重要事項;
(六)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各會員公司就加強反欺詐工作開展經驗交流和理論探討,研究制定反欺詐措施;
(七)建立廣泛的互助協查機制。建立保險欺詐案件行業調查和協查制度,與公安、司法機關、醫療及專業的鑒定機構形成長期有效合作機制,共同打擊保險欺詐行為;
(八)建立反保險欺詐舉報獎勵機制。通過舉報獎勵機制,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及時發現各類保險欺詐違法犯罪行為;
(九)建立反保險欺詐專項基金,用于打擊保險欺詐犯罪為目的的欺詐風險管理、開展專業培訓、警示宣傳、調查研究、數據共享以及反保險欺詐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
(十)強化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反欺詐的專題教育和公益宣傳活動,增強消費者反保險欺詐意識和能力;
(十一)加強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的框架體系,加強地區間反欺詐組織的溝通聯絡、提供司法協助、交流互訪等方面開展反保險欺詐合作,形成打擊跨區域保險欺詐的工作機制;
(十二)貫徹落實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十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六條 根據各會員單位業務范疇不同,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劃分為壽險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和財險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
協會所有會員單位均自動成為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委員;為行業提供反保險欺詐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及部分有反保險欺詐專業經驗的公估公司等非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在經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參與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
第七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應推薦該公司一名分管法律或理賠工作的副總經理以上職級領導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
(二)在反保險欺詐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較好聲譽;
(三)委員應為副總經理職級或以上成員擔任;
(四)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調整人員,應由原單位盡快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告至協會。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一條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全體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五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壽險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財險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二)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名或民主推選,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會議。
第十八條 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工作;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反保險欺詐專業委員會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