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委員會
2022-02-21 4734
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無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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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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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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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促進我省健康保險的發展,進一步發揮商業健康保險在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和《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成立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健康保險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并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專委會依照協會《章程》、《管理辦法》和本規程開展工作。
第三條 專委會的宗旨是:密切行業交流,強化行業自律,完善行業標準,反映行業訴求,建立與相關部門及行業的協調溝通機制,促進健康保險業務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 專委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共享共建”。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專委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我省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的地方性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起草、修訂吉林省健康保險業務相關的自律公約,堅持不懈地抓好自律公約和服務規范的貫徹落實,維護健康保險市場秩序。
(二)代表行業組織會員公司維護其合法權益,對影響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的事宜進行協商、研究、提出維權建議。
(三)根據會員需求,為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四)建立行業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行業溝通交流,積極宣傳保險業的改革和發展成果,弘揚保險誠信,樹立健康保險行業的整體形象。
(五)貫徹落實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六)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制定相關重大活動計劃。
(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委員及委員代表
第六條 專委會成員單位為開展健康保險業務的會員單位;非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的其他機構,經申請,在專委會審查通過后,可以加入專委會。
第七條 專委會實行委員制,專委會成員單位應推薦該公司分管健康保險的副總經理或以上職級人員作為委員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八條 委員代表條件:
(一)熱愛專委會工作;
(二)在健康保險領域取得顯著成績,具有較好聲譽;
(三)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委員代表一經確定,應當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應由原單位在一個月內將新的委員代表報備至專委會辦公室。
第九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單獨或與其他委員聯合提出議案的權利;
(三)對專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專委會工作規程及各項制度,執行專委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專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得從事損害專委會利益的行為;
(三)關心、支持專委會工作,積極參加專委會的各項活動;
(四)全體委員大會規定的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委員大會
第十一條 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大會(以下簡稱全體大會),由全體委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準各項基本制度;
(二)審查和批準委員組成名單;
(三)審查、批準和撤銷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名單;
(四)審查和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五)審查和批準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全體大會會議經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第十四條 全體大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相關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十五條 全體大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委員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五章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第十六條 專委會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職規定:
(一)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二)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委員會提名,并經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報吉林銀保監局同意后產生;
(三)在任期內不得超過三次缺席專委會會議;一個工作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缺席專委會會議。
第十八條 專委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大會會議;
(二)組織協調專委會工作;
(三)向全體大會報告工作;
(四)履行全體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專委會制定并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程經全體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