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服務
2021-09-26 3107 文章來源:吉林省保險行業協會
近年來,伴隨著保險服務業的發展壯大,各類保險欺詐行為頻發,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加大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破壞了市場公平秩序和行業良好形象,威脅金融系統安全及社會誠信體系構建。
一、什么是保險欺詐
保險欺詐是指假借保險名義或利用保險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保險金詐騙類欺詐行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類欺詐行為和保險合同詐騙類欺詐行為等。
二、保險欺詐的危害
保險欺詐直接侵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合法保險權益。保險欺詐不法分子不僅非法占有了屬于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的保險資金,還可能導致消費者失去獲得保險服務或保障的機會;保險欺詐還增加了保險機構正常賠付支出,侵蝕了保險機構效益,同時侵害了廣大誠實守信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常見保險欺詐類型
(一)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常因欠巨額債務,為騙取保險公司高額的理賠保險金,通過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等意外事故,作案預謀性強,手段殘忍,是嚴重違法的保險欺詐和犯罪行為。
(二)冒用他人名義
通過利益誘惑從新農合參保人及其近親屬除借取參合證、身份證、銀行賬號等資料后,再偽造異地就醫材料進行報銷,騙取新農合及大病保險理賠資金,并利用農村熟人社會的特點擴大作案面。
(三)偽造意外事故
常通過醫院關系非法獲取和購買患者病情資料,后說服患者家屬合作,并許以利益分成,以患者為被保險人投保大額意外人身傷害保險,待病人醫治無效死亡后,偽造成交通、猝死等意外事故騙取賠款。
(四)先出險后投保
常見于意外傷害保險,保額較高。具體手段上利用意外發生的事故的外來性、突發性等特點,將本來投保前發生的事故偽造成投保后發生的事故,再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死亡證明等資料索賠。
(五)帶病投保
在投保前即發現罹患某種疾病,后違反告知義務帶病投保,利用目前國內省外就醫不能實時結報的漏洞,偽造虛假病歷材料騙取理賠款,多發生于投保后短期出險的重大疾病保險等。
(六)虛構或夸大保險事故
常利用本人或家屬名義,通過網銷、電銷、個人代理等渠道在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利用與醫生相熟的關系,虛構或夸大本人及親友的病情,再采取虛構病情或住院實施等手段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四、保險欺詐的法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五、反保險欺詐提示
太保壽險始終將消費者利益放在第一位,與國家和全社會一道,堅決打擊各類欺詐行為。提示如下:
(一)自覺抵制保險欺詐,營造良好誠信環境
全社會應當樹立對保險欺詐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正確認識,自覺抵制保險欺詐行為,營造良好社會誠信環境。
(二)樹立正確消費觀念,依法維護正當權益
消費者要樹立科學的保險消費理念,通過正規途徑辦理投保、保全和理賠服務,依法維護自己正當權益。
(三)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堅決抵制“退保黑產”
消費者切勿輕信代理退保、退舊投新等陷阱,不要將身份證、銀行賬戶等信息提供給“退保黑產”。如遇到不法分子濫用其個人信息或者威脅、騷擾其人身安全,一定要及時報警。
(四)警惕保險電信詐騙,協力維護社會穩定
消費者如遇到有自稱監管機構或保險公司要求轉賬等情況時,應第一時間向銀保監局舉報;遭遇詐騙形成損失的,要向公安機關報案,積極配合案件偵查,盡力挽回資金。